山东产假民族规定几许天,2016-2017年山东产假新规定
1、山东产假的基本天数为98天,根据民族规定,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妇女将额外增加15天产假。 多胞胎的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则享有15天产假。 若怀孕满4个月流产,则享有42天产假。
2、年最新规定山东省产假是158天产假,男方护理假为7日。根据2016年山东省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民族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3、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山东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1、第十六条 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规划生育统计数据。进步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规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2、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人口与规划生育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规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规划生育服务管理职业。
3、年最新规定山东省产假是158天产假,男方护理假为7日。根据2016年山东省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民族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4、《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民族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人口与规划生育职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规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规划生育服务管理职业。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
第十六条 人口与规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规划生育统计数据。进步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规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